壹、民事責任部分
一、有關本起車禍肇事責任之歸屬
此部份應已移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就此事件雙方將來若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亦均以此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基礎,因此究竟誰對誰錯在此已無討論之必要。
二、要賠多少錢才算合理?
每起車禍之情況千差萬別,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亦均不相同,因此,實在無法提供您一個具體的數字。不過再車禍事件被害人受傷時,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不外乎以下幾項:
1.醫療費用。
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
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
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諸如:義肢、義齒、
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
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
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又此等損害並不以
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
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目前法院實務上
之做法亦多准予請求。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
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1)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2)勞動年數
(3)被害人之所得額
4.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害賠償。
5.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三、強制險已理賠的部分得主張自損害賠償額中扣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四、至於您問題中所提對方家境小康,您的家境則為小窮等,並非法院於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上所必須考量的。倒是建議您在訴訟進行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逐一詳細檢視對方就損害賠償數額之主張所提出之證據(例如: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所得證明......等等),倘若覺得有疑義或其計算方法不合理時,要立即提出抗辯,並指出其為非必要或不合理之處,如此或可盡可能降低損害之總額。
2.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倘認為對方就事故之發生亦需負部分之責任,請一定要向法院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主張對方〝與有過失〞,以減輕您必須負擔之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一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例如損害總額為50萬,對方就車禍之發生需負60%之過失責任時,您就只需賠償對方20萬元。」
貳、刑事責任部份
( 一)刑法有關〝重傷〞之定義,規定於第10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此之所謂毀敗指重大之傷害致五官四肢之機能完全喪失,而且完全不能恢復而言,例如砍斷一肢、挖出一目。故五官四肢之機能僅係一時喪失,而可回復者,或五官四肢之機能僅有衰減之情形而尚未達全部喪失效用之程度,均非刑法定義下之〝重傷〞。在本案例中,被害人只是可能有一手無法提重物,手臂之機能並未完全喪失,自不構成刑法上之過失重傷罪(頂多只構成過失傷害罪)。
(二)過失傷害罪的刑並不重,倘若您果真涉及過失傷害的問題,於法院開庭時一定要注意態度(若您父親蒞庭旁聽,可要囑咐他千萬別再與對方發生言語上的衝突),讓法官覺得您真的深具悔改之誠意,以爭取緩刑之機會。而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我想,如此一來應可對您的傷害減低到最小。
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