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的分別..
黑熊
2010-08-27 07:42:05 UTC
共同正犯是犯罪行為兩人以上,共同犯罪意思(犯意聯絡),共同犯罪行為。

幫助犯是幫助意思,幫助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不需意思聯絡。

教唆犯是使他人產生犯意,作犯罪行為,但本人不參與犯行。

那請問:

(1)甲教唆乙毒殺丙,之後甲提供毒藥於乙,甲之幫助犯行為應為教唆犯吸收。

我的疑問是甲教唆乙的行為能算犯意聯絡嗎?
之後提供毒藥的行為為何算幫助行為而不是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正犯的共同犯罪行為又該如何判定其範圍?

(2)近日影響甚大的槍擊角頭事件:
教唆者:甲
通訊組:乙
手槍組兼車手:丙
車輛組:丁
槍手:戊

甲是教唆犯,乙丙為共同正犯,戊是正犯,丁是幫助犯,這樣判斷對嗎?

請問如果甲除了教唆外,並參與謀畫、提供手槍,他的角色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

丙如果知道犯罪計畫。但單純提供手槍,未開車,那他是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
一 回答:
小歪
2010-08-27 11:52:06 UTC
淺見認為:

(一)

1.

甲教唆乙殺丙,此時甲僅係有教唆之故意,而非共同實施構成要件殺害丙之故意,故應不屬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惟若甲教唆乙後進而與乙共同殺害丙時,依73 年台上字第 2364 號見解:「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故甲雖於教唆時無犯意之連絡,而於行為時基於互相之認識而有行為分擔者,亦不妨成立共同正犯。



惟本題應注意,若乙為無知之人,甲係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2.

甲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提供乙毒藥以殺害丙,核甲之所為係幫助乙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非實行殺害之行為分擔),茲引25 年上字第 2253 號判例見解「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本件甲以幫助之犯意而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幫助犯。

3.

共同正犯之犯罪行為範圍,按50 年台上字第 1060 號見解認「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所以說若是基於共同行竊之故意,而其中有人另行起意而殺人者,僅該他人須負殺人之責任,其於共犯僅有竊盜之刑責。



(二)

1.

按所述之分類,甲是教唆犯,乙丙戊為共同正犯,丁是幫助犯,這樣判斷基本上是對的。惟須注意彼此間是基於何種犯意,其所為是否於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分擔。

2.

甲除教唆外並參與謀畫提供手槍之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明文列入同謀共同正犯,故甲之角色為正犯而非從犯。

3.

丙若知道犯罪計畫,惟單純提供手槍而未開車時,因其係基於幫助之意思且其行為係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而無行為分擔),故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係屬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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