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熊
2010-08-27 07:42:05 UTC
幫助犯是幫助意思,幫助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不需意思聯絡。
教唆犯是使他人產生犯意,作犯罪行為,但本人不參與犯行。
那請問:
(1)甲教唆乙毒殺丙,之後甲提供毒藥於乙,甲之幫助犯行為應為教唆犯吸收。
我的疑問是甲教唆乙的行為能算犯意聯絡嗎?
之後提供毒藥的行為為何算幫助行為而不是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正犯的共同犯罪行為又該如何判定其範圍?
(2)近日影響甚大的槍擊角頭事件:
教唆者:甲
通訊組:乙
手槍組兼車手:丙
車輛組:丁
槍手:戊
甲是教唆犯,乙丙為共同正犯,戊是正犯,丁是幫助犯,這樣判斷對嗎?
請問如果甲除了教唆外,並參與謀畫、提供手槍,他的角色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
丙如果知道犯罪計畫。但單純提供手槍,未開車,那他是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