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2005-07-29 20:13:43 UTC
【案例問題】
因為我朋友住的地方不方便收信故寄到我家
而那天掛號信寄來時是剛好我家人在家
因為我家人說收件人是「朋友」,加上收件人寫的不夠清楚
所以郵差不給我家人信,還說什麼要退回重寄
後來我知道後趕緊打電話追回那封信
因為我怕退回重寄要花上好久
講了好久才ㄠ到郵差說隔天再來寄一次
但是要代收人的身分證及印章才行收
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領取。
【法規】
雖然事後查郵政法規第168條及第170條有下列規定:
「郵件之收件人姓名地址欠詳或有錯誤者,得查明投遞之。」
「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領取。」
「必要時,得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我的疑問】
照這樣看來,那封信確實有瑕疵,郵差先生肯讓我們收就很好了
出示證明文件就算了,但是我不懂:
「為什麼要抄錄身分證字號?」
「他抄了之後會拿去做什麼?」
「這項規定的意義是什麼?」(我想應該是為了保護郵政公司對吧..)
我們身分證都已經拿給他看了,已經證明身分且印章的名字也一樣
為什麼還要我們的身分證號碼?(雖然依法他是可以這樣做的)
是怕身分證是假的嗎?那這樣字號也會是假的吧!
還是怕到時候出問題時找不到人?因為可能很多人都叫xxx
因為不喜歡隨便把身分證字號外流,誰知道會不會被有心人拿去冒用,
而且上面還有蓋章,更令人擔心
(雖然我也知道現在有很多管道會使身分外洩,但能少冒一次風險算一次)
所以真的是覺得有點嘔~~
應該是我們這邊的郵差比較小心、比較怕因過失被懲處吧?
而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在”當下”能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是指「當下」的權益維護喔!「不是指以後要把收件人寫清楚什麼的」)
希望各位懂法律的網友能解決我的疑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