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區段徵收」,依照土地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係指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區段徵收係政府為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開發新市區、社會公共利益或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依法將某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有效措施之一。
區段徵收範圍內私有土地如何補償其地價?
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區內私有土地時,應按照徵收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該項地價補償費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領取現金補償費或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地價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 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其因證件不齊且未依通知期 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 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後,因其得領回之 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 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 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何謂抵價地
係指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 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 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何謂優先買回土地
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在區段徵收 範圍內土地整理規劃完成後,得按其補償地價比例於地政機關通 知之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優先買回可供建築土地,即為優先買回 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比例多少?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依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八十六內第○○三五三號函示: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得考量下列情形,依該條例第五十四條意旨預計抵價地比例後,再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1.開發目的及地區特性。
2.都市規劃品質及公共設施比例。
3.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
4.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
5.已辦過農地重劃或曾以其他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
6.已有合法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地區。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面積計算方式
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A)=申領抵價地總面積+優先買回土地總面積
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B)=Σ各宗預計抵價地之面積×各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C)=B×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C÷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區段徵收土地享有那些稅賦減免規定?
區段徵收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申請領回 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申請領回抵價地因未達最小建築 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 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