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不起訴後聲請再議的問題?
anonymous
1970-01-01 00:00:00 UTC
請問不起訴後聲請再議的問題?
八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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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9 03:01: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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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23:48: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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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道者
2014-04-21 16:33:46 UTC
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上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以再議是由原檢察官的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辦理,而如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以上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
2014-04-21 15:24:23 UTC
給發問者(Poghj):



請留意: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可能是(7日內)。而且聲請再議狀,要寫得夠專業才行。



就(Poghj)的(?)部份,依序簡覆:



是的。由高檢署檢察官決定。

原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官,都會看到。就法而言,再議意旨相同,上下級審酌,亦是相同,沒有(誰看)的分別。

如核定(發回續查),是相同地檢署,不同檢察官續行偵辦。



如(Poghj)認為需要實質協助,你再通知我。
Michael
2014-04-21 14:39:44 UTC
接到刑事不起訴處份書後, 如果你不服, 就要書寫刑事聲請再議狀!



是直接寄給原承辦檢察官. 他看完後 若覺得你說的有理, 就會撤消不起訴 (等於叫他打自己耳光, 所以機率很小)



他若覺得無理, 就要將此再議狀, 連同自己的意見書送交他的上級法院檢察官(例如: 高院檢察長), 再由他的上級來決定是否將案件發還續偵或起訴, 以及駁回再議等!
法治人
2014-04-22 08:08:17 UTC
請問再議是否成功是由高檢署檢察官決定的嗎?



是的. 高檢署檢察官對再議案件有准駁權



也就是我再議聲請書的內容應該是寫給高檢署檢察官看的而不是寫給原承辦檢察官看的嗎?



錯 兩邊都要看.原不起檢察官要看再議訴狀內所述之再議理由是否屬自己之疏失.如有它會自己撤回不起訴.如無則認再議無理由並填具意見書.連同再議聲請狀與全卷資料一並移送高檢署.有高檢署做最後審認.因此再議聲請狀應先交付地檢署原承辦檢察官.後由地檢署原承辦檢察官轉呈高檢署



如果再議成功後會由原檢察官偵辦,還是會換其他檢察官偵辦?



不會由原承辦檢察官受理.一但發生此一情形應從新分案.此屬內規迴避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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