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這種案例之中,
法官在考量行為人是不是有故意或是過失的重點,
不會是在他個人在訊問中的回答,
而是放在行為當時依客觀環境下,
行為人的主觀上是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或發生不違反其本意,
理論上雖要考量行為人行為當時的主觀意思,
不過其實法官仍然是依照當時的客觀條件:
行為人的意識狀態、教育程度、知識水平、生活經驗等等,
以及行為時行為人外在的環境,
這些都是透過法官經由各種證據方法,
依其經驗法則推理證據資料得出相關事實,
其實說白一點,
行為人的辯解之詞,
在遇上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驗傷報告等等佐證,
再加上法官一句「顯係推諉卸責之責,不足採信」,
嘿嘿、你認為在證據不利於行為人的狀況下,
辯解有效嗎?
說「不知道喝醉不能開車。」、「我想我沒有喝醉。」、「我的意識狀態很清楚。」等等的話,
只會使法官對於被告陳述的可信度降低罷了,
所以、不如去想想如何在證據方面與檢察官進行攻防比較實在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