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保險業務員代簽偽造文書罪
魔鬼
2006-07-24 16:54:24 UTC
因為第一次保險根本不知道.當保單下來的時後是需要我本人簽收的
後來我問我的保險業物員.我保單是那時後簽收的.她說她不知道
我問她可以查嗎.她說查不到.後來我追問下.她才坦誠是她簽收的.
然後因為她公司離我家蠻遠的所以她居然就說.你家那麼遠還要我拿去給你簽嗎
態度有夠惡劣.後來她給我保單.我拿到後十天內就解約了.可是還是賠錢
請問保單在我收到十天內我解約是否可以無條件退費.因為保單拿到我才看到
保險費用等等.加上業務刻意隱瞞費用等問題.但是保單簽收是業務員代簽
我並沒有同意她可以替我簽收保單.是否可以提出偽造文書
我投保的是三商.......
我的問題是. 第一 保單非我所簽收 拿到保單後十天內我解約 我有啥權利
第二 非我同意代簽收保單 該名業務員是否觸犯偽造文書罪
如何提起訴頌 偽造文書罪是 告訴乃論 還是公訴罪呢
小弟第一次買保險 遇到這樣的問題 請大家不吝指教 先謝了
四 答案:
姚小榮
2006-08-04 22:51:47 UTC
要保人於投保後,時有因不合本意,或因其他因素而不想投保,為維護投保大眾次項權益,避免投保糾紛產生,人身保險業自民國78年1月1日起實施「契約撤銷權」制度。規定如下:

(一)「契約撤銷請求權」修改為「契約撤銷權」。

(二)保險員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應向要保人詳細告知有關契約撤銷權之規定。

(三)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隔日起算10日內 親自 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本規定自83年3月1日起適用)。

(四)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自要保人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 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費。

(五)不論有體檢或無體檢之保件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依以上條款(三)保單收到(也就是保單簽回日)你並無確實簽收所以保險公司視同未簽收,但是你要列舉證明,如此保險公司就要無息退還你所繳保費。



然後,你確定真的想告她嗎?告她你會得到什麼?傷時又費神,還要開庭,我是覺得算了,如果真要給她一個教訓就叫該公司開除她吧....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 業務員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法辦外,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依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判得並不重,還是開除好了)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 或授權 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或十四、其他有損保險形象者。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你,也希望這件事不會造成你未來購買保障的恐懼,有任何問題可來信指教,我們可以一同研究。
曜騰實業有限公司
2006-07-30 18:37:31 UTC
回答一

一般來說保單在簽收後十日內都有所謂猶豫期就是契約撤銷權這是要保人的權利這段時間內行使這項權利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全部保費至少我們公司是這樣一切都要以你所簽訂的要保書上的條款為主

回答二

業務員代為簽收保單是屬於偽造文書罪沒錯屬於公訴罪在這邊有一個小小的建議若要提訴訟可對保險公司提出告訴而非對業務員提出告訴這樣你得到的回應會好很多
hua
2006-07-24 17:18:50 UTC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七、其實當初你在解約前可以向對方提出偽造文書的事情,讓他心生畏懼,或許他就不敢對你有任何扣款或賠錢的事情,不過你如果要向他提出告訴,你就去地檢署遞狀或按鈴聲告,不過訴訟可是很浪費時間的喔(如果你堅決提出告訴的話)!
胖塏
2006-07-24 17:12:39 UTC
關於第一個問題你或許可以嘗試找他們的客服找看看有什麼方法

你第二個問題是業務員在未經你同意下即私自代簽保單

如果真是如此那該名業務員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你可以向該名業務員或公司請求賠償

關於一些法律訴訟問題你可以上法務部網站看看

如果你待在大公司可以找你們公司的法律顧問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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