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完美,近乎苛求
2005-03-14 16:50:47 UTC
地檢署已向受刑人發出「執行傳票命令」有期徒刑兩年 (一審判決-無上訴)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地檢署執行科報到
地檢署檢察官多久會發出拘票呢?請問有最快應該於幾日內發出的條文嗎?
那如果受刑人的直系親屬,是否有權力向檢察官聲請提早發出拘票?如果有又該怎麼辦理呢?
又或者有無讓受刑人盡快發監執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