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法律>關於「執行傳票命令」
專注完美,近乎苛求
2005-03-14 16:50:47 UTC
問題描述
地檢署已向受刑人發出「執行傳票命令」有期徒刑兩年 (一審判決-無上訴)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地檢署執行科報到

地檢署檢察官多久會發出拘票呢?請問有最快應該於幾日內發出的條文嗎?
那如果受刑人的直系親屬,是否有權力向檢察官聲請提早發出拘票?如果有又該怎麼辦理呢?
又或者有無讓受刑人盡快發監執行的辦法?
一 回答:
anonymous
2005-03-14 23:17:43 UTC
如果受刑人於應執行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的話,檢察署則會發出通緝令,並透過電腦連線在全國各警察機關以及航空港口各海關登記,因此一但被臨檢或是出國的話就會被拘提到案...



因此家屬如果希望受刑人趕快被拘提,只要去警察局通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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