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
題: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什麼意思?
anonymous
2005-11-14 18:20:06 UTC
請問為什麼一定要強調保留法律追訴權呢是因為期限過了就不能告人了嗎?這樣一說...就算期限過了也可以追訴嗎?還是說只是用來強調、恐嚇的語氣居多就像是說..我要告你吆只是今天不告我隨時高興就去告你因為對這句話很好奇又沒有法律觀念...
四 答案:
旅行
2005-11-14 18:25:36 UTC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告訴期間」。告訴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則不能再行告訴,否則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審判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並無所謂藉由「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方式,使告訴期間得以延長可言。
總之,不論是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抑或民事事件的「消滅時效期間」,均不因當事人曾經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上述各項期間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之效果。在一般新聞報導中,常見當事人對外聲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云云,只能解為其不排除日後會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而已,切勿因此誤認為各種法定期間將因追訴權業已聲明保留而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否則日後極可能因為遲誤期間而導致失權結果,不可不慎。
淑貞
2005-11-14 19:34:58 UTC
是一種不算恐嚇的恐嚇。完全沒有法律上效力
小文
2005-11-14 19:23:39 UTC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告訴期間」。告訴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則不能再行告訴
芋
2005-11-14 19:22:17 UTC
一句廢話而已這句話並沒有任何實際上的法律效用可是今天居然在電視上看到曾經是律師的謝院長也這樣說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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