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甲被打傷,於開立驗傷單後,可據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警察或檢察官受理後,會開始偵查,除驗傷單外,須再調查其他事實證據.因為驗傷單只能證明甲當時傷害之事實,而無法證明傷害原因.
2.若調查到明確事證(如事發當時監視畫面或有目擊證人證言),檢察官會依法提起公訴.如無明確事證,可能會作不起訴處分.
2006-06-18 14:56:25 補充:
3.提起公訴後,甲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除醫藥費外,甲因傷害而產生之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可求償.4.若法院判決被告乙刑事有罪,認定乙確有傷害甲之事實,民事庭通常會判決乙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求償項目均會核實判賠.
2006-06-18 15:00:48 補充:
5.若乙拒絕依法院判決賠償甲損失,甲可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乙財產(薪資,存款,動產,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