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離婚之後男方不願意讓小孩給女方看...這樣可以告他麼?
Stiller
2006-02-13 20:37:21 UTC
一個朋友離婚之後..想要看看小孩!!
但是男方總是不肯!還說如果他找到就把小孩送去更遠的地方...
當初兩人在離婚之後,以協定兩個禮拜可以帶小朋友出來看一次!
現在男方就是不肯!這樣有法源依據可以替他申訴麼?
二 答案:
平凡
2006-02-13 23:54:16 UTC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任何人都無法拒絕。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以上供你參考



2006-02-16 01:11:56 補充:

依你所訴,女方已經實質的遭受到南方的刁難.建議女方向男方提出探視要求.如男方再刁難 ,則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定期探視子女權利.
嘉家
2007-09-12 22:14:16 UTC
如題~

我也有探視的問題~

目前在籌備探視困難的受害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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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81609114

這是我的知識發問 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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