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二、須致生安全之危害: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依法律實務之見解,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 依法提出告訴,是法律賦予人民之權利,你對他人表示說,要對其提出告訴,這是屬於正當權力之行使,依上述之說明,是不會構成刑事之恐嚇罪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