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妨害性自主
anonymous
2005-08-20 22:11:03 UTC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那請問這樣子是否要坐牢4個月
但判決內容有說因認其所宣告之行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
那這樣到底要坐牢嗎?....有辦法能不做那4個月嗎..有沒有其他方法?
五 答案:
anonymous
2005-08-21 01:42:47 UTC
唉唷!有宣告緩刑=>不用做那4個月的牢保護管束只是類似去固定時間去報到..等被告被宣判緩刑,本來依法就是交付保護管束像是假釋中的人,也是依法要保護管束處分放心吧!你只要2年內不被撤銷緩刑,就不用做4個月的牢!一過2年,就沒事了



2005-08-21 17:28:57 補充:

宣判的四個月有期徒刑就算已經執行完畢?



抱歉!應該是等於沒有執行過四個月唷!
?
2015-05-01 14:28: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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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也
2006-07-22 09:12:25 UTC
開版的官運真的很好..

你這樣有性交且又是未成年就判這樣,

結果我摸女生大腿,也沒前科,也有和

解,結果確判八個月,然後緩刑三年,

還比你重,真的司法就是不公
anonymous
2005-09-03 22:26:48 UTC
了解了!~感謝
?
2005-08-21 15:12:52 UTC
法官就是認為以前沒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並且考慮犯罪情節輕微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所以才宣告緩刑二年

從判決確定起算兩年一過

宣判的四個月有期徒刑就算已經執行完畢

如果在兩年的緩刑期間內在犯罪並受有其徒刑以上宣告的

這四個月有期徒刑必須執行要進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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