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
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
看孩子乃人之常情。
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
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
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
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
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
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
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
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
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
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
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
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
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
,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清者自清,隨老人家去講,只要這話不是從前夫口中說出即可.
當然也只能請前夫在老人家面前做解釋囉.
補充:
依據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
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
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也就是說,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均負有扶養小孩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
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
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
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
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
,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 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
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 令。
除非你身處的環境複雜,或你對孩子的教育發生偏差,否則
前夫是無法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禁止你與孩子見面.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你可至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那都有
義務的律師可供諮詢.包括訴狀如何書寫等等.
補充:
從你的訴內容中,不難看出你和前夫互動還是很好的,而且都
有心為孩子著想.孩子的支出確實不是少數,或許你前夫真有
他在經濟上實際的困擾,奉勸你就不要再逼他了,只要他能定期
或不定期的帶孩子讓你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