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什麼在台灣18歲才算成年
2005-01-30 10:15:07 UTC
有誰可以跟我說在台灣18歲成年 這項法令是在什麼時侯頒布的法令
六 答案:
2005-01-30 18:56:37 UTC
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民國18年就已制訂。

我國法律上的「成年」是民法所規定的20歲,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做行為具完全法律效力,如結婚、訂契約等。

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原則上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有效力。

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

滿18歲者是刑法規定的「完全責任能力」人,犯罪須負完全責任。

14歲以上未滿18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得減輕其刑。

未滿14歲原則上不受刑罰處罰。

少年若犯罪應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象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就法條而言,一個18歲的人仍屬未成年,但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
2005-01-30 18:09:18 UTC
你應該是指刑法吧...

如果是刑法的話...就是刑法頒布的那時起...

附帶一提...根據刑法第十八條中十八歲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就是要負責任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是滿八十歲以上是限制責任能力人(就是可以減輕刑責),而未滿十四歲是無責任能力人(就是不罰)...

至於為什麼民法是二十歲刑法是十八歲呢,好像是因為二十歲的人比較可能有收入,對於金錢的概念也比較健全,所以囉....
鑑古知今
2005-01-30 14:38:25 UTC
上面的那個回答錯了!!
2005-01-30 10:53:16 UTC
上面的那個回答錯了吧!!
2005-01-30 10:29:54 UTC
刑法18 民法20 才對吧!
2005-01-30 10:19:11 UTC
【民法】

是20歲算成年人

未滿14歲者都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20歲以上 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

14歲以下 不用遭受刑法

14~20歲 屬於青少年

20歲以上 需負起全部責任





【刑法】

是18歲算成年人

未滿12歲者都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18歲以上 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

12歲以下 不用遭受民法

12~18歲 屬於青少年

18歲以上 需負起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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