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唯有以不作為之行無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或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指前項之他人住宅、建築物等),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者」,均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
,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換言之,此種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而違犯通常以作為才能違犯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