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刑法上的”不作為”??※10點※
2005-01-05 06:15:30 UTC
刑法上的"不作為"中~~
怎麼區分"純正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ㄋ?
二 答案:
拼啦!前方的榮光!
2005-01-05 06:35:38 UTC
所謂「純正不作為」,係指行為人違反刑法上之誡命規範,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刑法上之法定構成要件,該構成要件係以不作為為規範要素。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不解散」、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留滯不退去」。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具有防果義務,但行為人不進行應為之防果行為,而發生與以積極作為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結果相同者,此即不純正不作為。該構成要件之實現以作為或是不作為的方式,均可以實現。
Julia
2005-01-05 07:22:05 UTC
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唯有以不作為之行無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或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指前項之他人住宅、建築物等),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者」,均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

,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換言之,此種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而違犯通常以作為才能違犯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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