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傷害罪跟妨害性自主的罪行
anonymous
2005-10-13 09:12:42 UTC
我前幾天跟朋友第一次一起出去喝酒.....在酒後朋友邀約散步.....遇到一對情侶...
朋友向我詢問要去嚇一嚇她們ㄇ...我就隨口答應....結果我朋友一手就襲擊那女生
的胸部....叫我把她男友壓制住...我也順手摸了該那女生的胸部....再來我朋友與她男友扭打....我下去幫我朋友打了幾下....後來警察趕來....我們跑給警察追...警察開槍....我跑掉了....後來警察抓我到案...我都承認我很後悔...我也很願意跟被害人
和解...只是警察不願出示被害人的身分...我該怎莫辦....幫幫我....
五 答案:
anonymous
2005-10-13 13:26:13 UTC
1.警察不願出示被害人的身分,可能是因為被害人叫警察不要透露他們的身分的,也就是說,他們默示不與你們和解.所以你們也就沒辦法和解.



2.你們的行為構成傷害罪和妨害性自主未遂.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想必對方會提告訴.而妨害性自主未遂是非告訴乃論.又,由於你們是兩人以上同犯此罪,屬於加重事由.故若警察將你的案子送往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起訴的話,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3.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等開庭的時候,表現自己的悔意,法官可能會量刑較輕一點.運氣好的話可以緩刑.如果沒有緩刑的話,那只有準備好去坐牢了!



參閱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補充



我是覺得兩個喝醉的人應該不會只有要猥褻這麼簡單而已吧!畢竟猥褻不會滿足性慾.應該這麼修正好了,版主因為是經過朋友的挑唆才犯下猥褻行為,但我認為由客觀情事判斷,版主的朋友應該有性交的意圖!所以我修改為,版主犯傷害跟強制猥褻罪.版主的朋友犯傷害跟強制猥褻和妨害性自主未遂.後兩者重罪吸收輕罪,乙妨害性自主未遂論.
anonymous
2013-12-12 12:15:47 UTC
台灣首家合法娛樂城開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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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Y
2005-10-25 01:10:32 UTC
你朋友喝太醉了喔...

你喝有點醉~SO...

阿門~~~~~~~
?
2005-10-13 21:24:39 UTC
本件強制猥褻罪已經既遂(224條)。
阿里
2005-10-13 09:22:47 UTC
傷害罪跟妨害性自主都是刑事案件,除非當事人(原告)主動撤回否則就準備吃官司,既然警察不願出示被害人身分就表示對方不願意和解,我想你應該先向警方深深表明歉意,並希望透過調解方式與對方和解,請警方轉達,如果對方同意的話你就可以找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出面來調解,如果對方不願和解的話,那麼你在應訊的庭上要表現出悔意,這樣才會被判的較輕,如果出庭的話 最好找一個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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