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不願出示被害人的身分,可能是因為被害人叫警察不要透露他們的身分的,也就是說,他們默示不與你們和解.所以你們也就沒辦法和解.
2.你們的行為構成傷害罪和妨害性自主未遂.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想必對方會提告訴.而妨害性自主未遂是非告訴乃論.又,由於你們是兩人以上同犯此罪,屬於加重事由.故若警察將你的案子送往地檢署,交由檢察官起訴的話,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3.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等開庭的時候,表現自己的悔意,法官可能會量刑較輕一點.運氣好的話可以緩刑.如果沒有緩刑的話,那只有準備好去坐牢了!
參閱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補充
我是覺得兩個喝醉的人應該不會只有要猥褻這麼簡單而已吧!畢竟猥褻不會滿足性慾.應該這麼修正好了,版主因為是經過朋友的挑唆才犯下猥褻行為,但我認為由客觀情事判斷,版主的朋友應該有性交的意圖!所以我修改為,版主犯傷害跟強制猥褻罪.版主的朋友犯傷害跟強制猥褻和妨害性自主未遂.後兩者重罪吸收輕罪,乙妨害性自主未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