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我要把錢拿回來!!
阿爾卑斯山烏龍茶
2005-01-24 17:29:01 UTC
房東不修漏水的房屋,
所以我決定搬家終止租約,
但對方竟要扣掉4000元押金不還,
我已經申請調解,
但他到時若未出席,
或是調解失敗,
我該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1.由於牽涉金額很小,
所以是下載「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還是直接寫「一般起訴狀」?

2.我並不知道房東的身份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這樣也可以寫訴狀嗎?

3.或是我在調解失敗後還要繼續申請法院調解?

請大家幫幫我吧!
三 答案:
Julia
2005-01-25 10:48:32 UTC
1.請求標的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2.但若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則不需再聲請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及406條第一項第二款) 然而若房東於調解時未出席,或雖已出席但調解不成立,仍需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先聲請法院調解。

3.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即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一項及第436條之10)

4.不知道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仍可起訴。

5.房東既已表明不願退還押租金,則不用再多此一舉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了,因為可以想見的,他一定會聲明異議的,不是嗎?



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一○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一一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萬元

或增至十五萬元。



第 405 條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第 406 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 係提起反訴者。

五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36- 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2005-01-25 19:35:08 UTC
1.恩因為你牽涉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書狀下載「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因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知道他住哪裡以及名字就可以了

3.調解是訴訟前(訴訟係屬前)的程序,如果調解失敗了,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你實體權利主張-->有以下條文可供參考以及主張,我把要注意的部分框起來

第 429 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 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
2005-01-24 19:25:36 UTC
現在先跟他博一博,看他有沒有法律常識



用支付命令跟他要錢!(到地方法院問就知道了,說我要申請支付命令

人家就會叫你去哪裡寫)

只要他收到支付命令20天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話

該項命令視同判決

你就可以用這個判決當作執行名義,去跟書記官找他要錢

(通常書記官不會去啦哈哈哈)



2005-01-25 11:29:40 補充:

所以說要博一博阿,有些人一看到支付命令就怕了,再說搞不好如何提出異議他都不知道怎麼寫,叫律師或代書寫一次就要5~6千塊,先試試看對方底子,再來擬定作戰計劃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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