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標的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2.但若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則不需再聲請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及406條第一項第二款) 然而若房東於調解時未出席,或雖已出席但調解不成立,仍需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先聲請法院調解。
3.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即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一項及第436條之10)
4.不知道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仍可起訴。
5.房東既已表明不願退還押租金,則不用再多此一舉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了,因為可以想見的,他一定會聲明異議的,不是嗎?
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一○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一一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萬元
或增至十五萬元。
第 405 條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第 406 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 係提起反訴者。
五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36- 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