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被告詐欺罪,檢察官偵查完後第二次還要過去嗎?
Gut君
2014-05-23 17:21:15 UTC
我被告詐欺罪 , 今年1 9歲 告我者約5 0多歲(全身都是名牌,社會地位很高的樣子)

今天去地檢署檢察官找我和原告互辯

我辯論的非常糟糕.....(我已經一整年足不出戶,也不敢上學,我害怕人群,也怕被路人指點,今天不得已只好外出)

一進庭檢察官就問原告要不要請他丈夫進來一起辯論(卻沒有問我,我想請家長一起)
檢察官先請原告講,原告連續講了足足二十分鐘,裡面有非常多點我想反駁的地方,可是我知道當別人講話不可以插嘴...等到他講完我都快記不得要辯論哪些點了


明明背了很多東西,確因太緊張講不太出來,
我稍微低頭看一下我寫的文字草稿想照唸,要開始念出我的第一個字
檢察官就質問我:你詐騙對方嗎?為什麼低頭看稿子唸?心虛?直接講出來不可以看。

我被嚇到!! 頓時講不出話來..(明明原告就有看,為什麼我看第一個字就不行?)

檢察官接著不停質問我,卻不曾質問過原告。
問原告他不想合解 (我明明還他錢了,也沒有對他侮辱或者造成損失)


檢察官之後問我是不是中低收入戶?
因我爸爸好面子在警察局那天警察問我,他就說是"小康"
我怕爸爸罵..就說我不是中低收入戶了...

可是我想到我們家所有財產加起來也根本請不起一個律師阿 !!!

內心深深感受到壓迫,出來就忍不住哭了..... 我哭除了內疚.人性兇狠讓我失望,還有股對方這麼高級,而我看起來卻這樣子邋塌笨拙而貧窮還非常惹人厭惡。



我爸得知我沒有好好的全部講完話,
非常憤怒,在火車上大聲得罵我(全火車上都聽得到)一路上罵到回家仍然繼續罵,連媽媽也一起罵我.....說我真是不要臉.沒用.不用功.任何人也幫不了我等等

我真煩惱...每天規定自己背辯論內容必須達到300次


1.檢察官似乎還想要我再去第二次?!我不了解為什麼要再去..這不等於起訴吧?

2.能不能請我爸爸進來庭內呢?

3.真的不能看筆記念?我的頭腦很差..

4.我會被關嗎? (我早已還對方錢,也沒有犯任何其他相關的罪)

5.現在還我還有沒有機會要求更改成自己家庭是低收入戶呢?

希望有能可以幫幫我... 法律真讓人身心交瘁..
七 答案: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2014-05-24 07:48:38 UTC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rk/AA00565701/o/604338289.jpg

《姵君》版大您好:

《聽神的話才會成功》大大所述殊與基本的論法邏輯有違:首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刑事判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再按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著有判例可稽。又「無罪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之負擔)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同之要求。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名譽等法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之證據證明力),刑事上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954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採此一見解。



此外,刑法第339條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主觀故意、被害人因行為人施用詐術而陷於判斷之錯誤、被害人因陷於判斷之錯誤而為財物交付之行為,此三者缺一不可,缺一即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罪。換言之,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從而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若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此觀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686號等刑事判決要旨自明。



末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有偵查犯罪或審判職權之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者而言,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以書狀或口頭行之,或具名或捏名或匿名為之,均所不問,且一經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亦有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即應構成,並不以所訴事實須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審理為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76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90年度台上字第3505號及70年度台上字第202號等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014-05-24 07:49:58 補充:

簡言之,這位本人我很想要告誣告罪的買家『3/7開了8個分身買東西』,『3/8單方面取消交易』,『3/9確定取消交易』,竟又以「你就算把東西寄來也不肯收,有權力拒收」等語援為提告之理由,顯具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主觀故意,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自難以『不諳法律而提告』或『事後撤回告訴』而得主張阻卻違法。



2014-05-24 07:57:19 補充:

字數限制,『意見欄』接續補充之。



2014-05-24 08:06:49 補充:

綜此,版大您這位本人我很想要告誣告罪的買家交易僅為民事債務是否不履行的問題,顯與刑事犯罪無涉,所以不用擔心。另外版大您下次開偵查庭只要記得告訴檢察官『3/7開了8個分身買東西』、『3/8單方面取消交易』、『3/9確定取消交易』、『你就算把東西寄來也不肯收,有權力拒收』等語即可,切勿『每天規定自己背辯論內容必須達到300次』徒增煩惱,要記得開庭時須以『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坦然』態度面對檢察官,不用因此影響每天的生活作息,該幹啥就去做啥,因為就版大您首開所述根本就沒犯罪之問題,不是嗎?!



2014-05-24 08:07:06 補充:

至於『中低收入戶』的問題,那只是檢察官考量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幫版大您指定律師為辯護人的事由而已,與您是否最終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無關,所以版大您不用煩惱這個問題。



2014-05-24 08:07:22 補充:

希望以上不才小弟我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喔!



2014-05-28 16:33:25 補充:

謝謝版大您的『謬讚』,惟小弟我不是『律師』喔,未免無知之人藉此興風作浪,爰附此指明之!
anonymous
2014-10-23 18:04: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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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anonymous
2014-06-04 15:38: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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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ndy5660601.pixnet.net/blog
?
2014-05-23 19:20:52 UTC
你不用問了,你沒有悔意,被抓去關一關算了!還要問什麼?看樣子,你那

句「我明明還他錢了,也沒有對他侮辱或者造成損失」,就是表示你確實有

詐騙對方的行為。法律真讓人身心交瘁?既然知道,還要詐騙別人?沒有那

個能力負擔刑事責任,就不要去做壞事,連這點都不知道嗎?



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就算與告訴人和解了,還是一樣要偵查,看樣子

,告訴人根本就不想與你和解。



之前詐騙對方的「行為」,事後還錢了,所以呢?你以為還錢了就可以主張

免除之前的行為了嗎?有做就勇敢承認嘛!還看什麼稿子?你是以為在演講

比賽?難怪會把檢察官和告訴人惹毛了!講白一點,只要你被查到「事實」

,你背的那些辯論稿根本就沒有什麼用!起訴定罪是講求「事實證據」,不

是比看誰最會雄辯!

  

檢察官可能還會要你再出庭,這表示還有一些事情要釐清,所以才要再請你

去問話,但講白了,偵查不公開,你在這段期間被查知什麼事證,無人可知

,要等到你再被調去問話了,或是被起訴移審法院了,才會知道。



還有,檢察官一直質問你,卻不質問告訴人,檢察官為什麼要質問告訴人?

所有的犯罪事證都是告訴人提供,而且經檢察官認為確實可信的情況下,質

問告訴人有意義嗎?



你父親可不可以進去幫你講?當然可以,等起訴後再說!因為刑事訴訟法有

明文規定,必須請起訴之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輔佐人。所以在偵查中,你的

父親是不准進去講話。



犯了罪被人家告了之後,頭腦都變差了?不錯嘛!頭腦差的人還會詐騙?既

然知道這樣,還要做?講這些理由都不是理由,帶筆記本進去?你是在參加

演講比賽嗎?



你會不會被關?問你現在要不要承認犯罪嘛!如果還一直要硬拗,到最後很

可能被抓去關!先前詐騙別人,「事後」還錢了,又怎樣?就是有做嘛!還

要講什麼講?初犯了不起嗎?以這些理由做為抗辯的哲學論點,充其量就只

是被認為沒有悔意的說詞罷了!這樣你還要背稿子嗎?



至於你現在是不是可以改為低收入戶?可以啊!下次開庭的時候告知就好了

,反正也沒有說謊罪,也不用怕嘛!你只要一說你是低收入戶,檢察官是必

須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到場。



再來,對方這麼高級,而我看起來卻這樣子邋塌笨拙而貧窮?這和貧富根本

就沒有關係!告訴人為什麼這麼看不起你?因為你犯的是詐欺!一旦你把自

己的信用拿來開玩笑,不把你自己的信用當一回事,別人為什麼要看得起你

?問這一點就好了!還要抱怨什麼?自己要詐騙別人的嘛!也沒有人強迫你

一定要這麼做的嘛?那就自己承擔後果吧!
?
2014-05-23 18:18: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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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17:54:33 UTC
建議你去找執業律師或懂法律的去談談吧...^^



簡單來說,你背那啥「辯論內容」一點用處都沒有!你爸、媽是一點都不懂法律,所以當然幫不了你...^^



法官(包括檢察官)要你講實話,不是要你背書。你不用管對方講什麼?更不用急的去反駁它,你只要針對法官的問題回答即可,因為法官之所以有問題?可以說就是它對原告的各種說法有疑問...^^



那如果你還要如此顧影自憐?避重就輕?那無助於你的官司...^^
?
2014-05-23 17:53:51 UTC
你寫個答辯狀比較有用~因為基本上應該不會再開庭了!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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