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檢察官可以處罰人民抄聖經嗎?
2005-01-01 04:18:26 UTC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一名觸犯妨礙性自主罪的年輕男子抄寫聖經「以弗所書」15次,會不會違反憲法上宗教自由 (附:檢察官與被告都是基督徒) ?
一 回答:
simonlin
2005-01-01 13:26:05 UTC
違反憲法上宗教自由?是誰的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受到侵害呢?我想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一、如果是該名男子的基本權(信仰自由中的宗教行為)被侵害,檢察官基於該名男子之宗教信仰考慮,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其罰寫聖經相關章節,應該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緩起訴之立法意旨,有助於被告的在社會化、犯罪預防等等的目的,應認檢察官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檢察官命其罰寫聖經的行為,有助於達成刑事政策上之目的,也是在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下侵害性最小之手段,而且所追求之利益與所造成之所害相比、並未失衡,也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所以、檢察官的緩起訴處份雖然侵害該名男子憲法上的宗教自由,但檢察官的行為應認屬於合法、合憲之刑事處分。二、如果說是有違反憲法上對信仰自由的平等保障,形成對該男子的歧視,(因為信奉基督教、所以要罰寫聖經,相較於其他未信仰基督教之被告、形成刑事處分上的不當歧視)但就是因為檢察官考量到宗教信仰之力量在犯罪預防的效果上,相較其他的手段效果為佳,也未有過度侵害被告宗教自由之虞,(並不存在強迫其相信或不相信基督教教義的問題)而係基於被告信仰之合理差別待遇,應認未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一 向被害人道歉。二 立悔過書。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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