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題的關鍵,在於"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判斷上是不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換言之,所謂竊盜,客觀樣態上,必須"破壞"動產所有人對於動產的管領狀態關係,這裡所指"破壞",非必僅指客觀手段上已造成被害人所屬動產存放場所之損壞,不破壞動產存放場所,取走被害人動產,也是竊盜的一種樣態,而且手法更高竿,例如闖空門,不一定要毀壞門扇,扒手未必割破皮包或口袋.
2.所以,回到問題爭點,"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如果主人就在車旁,我們應可判斷這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有人趁主人不注意,拿走手機,應係竊盜.但是如果主人離開該車甚久,對所有良善的老百姓而言,我們會認為"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應仍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只是這時放在"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跟放在地上,的界線便很模糊,因為皆是任何人可以接觸的地方.所以"竊盜"跟"侵占遺失物"二種罪名,也在一線之間.
3.對警察而言,二者同為公訴罪,但後者刑責極輕(500元以下罰金),且須舉證行為已占為己有,如果被發現的人願交出,基本上無須為此動用刑法.再來考慮的是,竊盜必須破案,遺失只須代為找尋,無積案壓力.最後,手機尋回的比例太低,這是反映當下老百姓的修養,"拾金不昧"的故事越來越少.
故從經濟的角度而言,警察機關偏向認定遺失的做法,便不難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要所有人自己承擔把手機放在"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被竊的風險與資源,應較利用警察找手機,來的經濟.
4.這樣的思考,並不是放任任何人可以任意取走他人"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內之東西,亦不是鼓勵警察把竊盜變成遺失,虛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