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報案歸類是遺失還是遭竊?
2004-12-14 08:42:25 UTC
我的手機放在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一小時後不見,
去警察局報案後,警察先生說這是屬於遺失而不是竊盜,
而且必須是機車有遭到破壞才算竊盜,
請問遺失與竊盜是這樣定義的嗎?
五 答案:
allen
2004-12-14 12:04:31 UTC
1.本題的關鍵,在於"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判斷上是不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換言之,所謂竊盜,客觀樣態上,必須"破壞"動產所有人對於動產的管領狀態關係,這裡所指"破壞",非必僅指客觀手段上已造成被害人所屬動產存放場所之損壞,不破壞動產存放場所,取走被害人動產,也是竊盜的一種樣態,而且手法更高竿,例如闖空門,不一定要毀壞門扇,扒手未必割破皮包或口袋.

2.所以,回到問題爭點,"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如果主人就在車旁,我們應可判斷這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有人趁主人不注意,拿走手機,應係竊盜.但是如果主人離開該車甚久,對所有良善的老百姓而言,我們會認為"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應仍是機車主人"管領能力所及".只是這時放在"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跟放在地上,的界線便很模糊,因為皆是任何人可以接觸的地方.所以"竊盜"跟"侵占遺失物"二種罪名,也在一線之間.

3.對警察而言,二者同為公訴罪,但後者刑責極輕(500元以下罰金),且須舉證行為已占為己有,如果被發現的人願交出,基本上無須為此動用刑法.再來考慮的是,竊盜必須破案,遺失只須代為找尋,無積案壓力.最後,手機尋回的比例太低,這是反映當下老百姓的修養,"拾金不昧"的故事越來越少.

故從經濟的角度而言,警察機關偏向認定遺失的做法,便不難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要所有人自己承擔把手機放在"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被竊的風險與資源,應較利用警察找手機,來的經濟.

4.這樣的思考,並不是放任任何人可以任意取走他人"機車開放型前置物箱"內之東西,亦不是鼓勵警察把竊盜變成遺失,虛應了事.
2004-12-14 09:35:01 UTC
是竊盜...如果用遺失就是以大報小....我有實務經驗
htchen99
2004-12-14 09:08:42 UTC
 所謂的 「偷竊」, 即刑法上的竊盜行為, 按我國刑法第三二○條法文之規定為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動產者。 由此可知其要件約有如下幾點:



1. 竊取他人動產之故意, 即有排除他人對動產持有之認識與意欲,而 實施其竊取行為。

2.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即行為人有將他人動產不法移 歸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目的。

3. 竊取之行為, 即趁人不覺秘密移置動產, 使其脫離原來之財產監督 權者, 而歸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為。

4. 須係對他人動產為之, 即行為之客體係物中之動產類, 亦即是不動 產以外 之物 (竊取不動產, 另行成立竊占罪) , 但自然物。 無主物與 遺失物, 則不成為本罪之客體。

5. 他人之動產已移歸自己事實之支配, 即行為人須已取得行為客體動 產之持有 (注意:非必「所有」), 縱嗣後將竊得之物予以放棄或將 其遺失, 皆不影響竊盜罪之成立。



如果你確定手機是從你機車中的前置物箱中不見,則這算是竊盜

不然你問一下條伯伯,如果他在開放型前置物箱看到一把槍,他會不會認為是機車的主人擁有那把槍

但是條伯伯因為業績的壓力所以不想要你報成竊盜,不然治安就變差了(竊盜要算業績的)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所描述的你的機車不需要遭到破壞才算是竊盜

不然照條伯伯的說法,沒上大鎖跟龍頭鎖的機車被偷遷走也算是遺失
2004-12-14 08:55:38 UTC
我想應該看怎麼定義.若是你人在而手機不見,應算盜竊,若人不在而放在藍子被人看到,順手牽羊,可算是遺失,若人不在而放在看不見的箱子裡,被人打開箱子拿走,這也應該算是盜竊吧!比我好了,我是車子被偷,才騎2000公里,比雅久Mybubu 125 銀色,車牌 CLN-395,有仁人君子看到的話,麻煩通知一下.謝謝!
瀅聰
2004-12-14 08:46:17 UTC
去警察局講



2004-12-14 08:47:08 補充:

檢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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