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侵佔罪名成立需處刑期多久?
Lanew
2006-07-20 22:21:29 UTC
如侵佔他人之財物據為己有,經提出告訴侵佔罪名成立,是屬刑法第幾條款需處刑期多久?
二 答案:
㊣chang10 ㊣
2006-07-20 23:46:09 UTC
刑法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Miz
2006-07-20 23:18:03 UTC
如果是普通侵占罪的話,我記得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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