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網路上的文章著作權?
2004-11-26 15:48:19 UTC
就像我們現在回答者所引用的文章

如果蒐集來的資料是要:作書面報告或簡報
回答別人的問題(公開版子如這裡)等各類研討

在原網頁寫著
「本網頁所有圖文為原作者所有、轉載請說明並經過作者同意」
那麼像我們這樣的動作有沒有違法呢
或是採用告訴乃論?
二 答案:
?
2004-11-26 18:01:35 UTC
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

(二) 一般利用者:

1.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為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即無著作財權,任何人自由利用,利用時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2. 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得逕行利用網路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

3.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在前述表列1─16之行為,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有關的法條大概就是這些,所以照你這樣說的利用方式,是不違法的。但就網路禮節來說,不管創作人有沒有聲明,有知會都是比較好的。我想,不論是誰,辛苦做出來的作品被人欣賞、使用固然很有成就感,但如果是在未被知會的情況下,一定都會感覺不好的。大家都要將心比心有禮貌喔:)
Michael
2004-11-27 03:32:06 UTC
並不是不違法

而是不違反刑法吧

據我所知

智慧財產三法

商標法裡面的罰責全部都是公訴罪

專利法裡面的則全部都是民事責任

只有著作權法

他有時是涉及刑事罪責,有時是民事責任,所以才需要仔細研究,違反著作權法的哪一條,因為他的責任歸屬可能不一樣.



以上是我的小小愚見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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