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何時會宣判~緩起訴~急....15點
anonymous
2005-10-03 10:52:06 UTC
請問通常”緩起訴”會在偵查庭時由檢察官告知,
還是偵查終結後,另有書面通知?
通常需經過幾次偵查過程呢?
二 答案:
1
2005-10-03 11:40:36 UTC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緩起訴的條文,與人民較有關的,約有下列七條(參文最後之附錄,第二五五條亦為緩起訴條文,惟其為司法機關內部處理程序之條文,故略之)。 首先,第二五三條之一乃能宣告緩起訴之案件的適用要件,即該案件被告所犯之罪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再經檢察官斟酌後,認為案情輕微且被告有悔意的話,檢察官就可為緩起訴處分注意。須注意的是,緩起訴處分乃檢察官之職權,並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惟因緩起訴一般皆會附帶要求被告為某些作為或繳納一定金額{即第二五三條之二規定的那些},而這些要求被告未遵守時,須撤銷緩起訴處分,重行偵查案件,故一般均會先徵得被告同意後再為緩起訴處分。但不能因此即認為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須得被告同意,或認為被告有要求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權利,這是須辨明的地方。 若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依第二五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即告訴乃論案件之告訴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這是為了防止檢察官濫用緩起訴處分的設計,此稱為職權送再議。 因為一般案件均非告訴乃論(如最近常提問的兒少法第二九條),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須將案件送高檢或高分檢再議,而若高檢或高分檢的檢察官認為本案為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時,就會將該再議駁回,至此,本案緩起訴處分算告確定,被告只要照緩起訴處分的內容去做,並於緩起訴期間內不發生第二五三條之三各款事項,因為第二六○條之規定,被告就不用擔心這件案子會被再拿出來偵辦。 所以,一般網友常問檢察官為緩起訴後,怎麼我又收到再議駁回的通知書?是不是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我又要上法院去被判刑了?相信大家此時應該就知道,其實是誤解了該通知書的意義而已。收到再議駁回的通知書時,才真的可以鬆口氣。 當然,若被告不遵守緩起訴處分的內容,是會被撤銷緩起訴(第二五三條之三)而再將案件重新偵辦的。此時,因為被告會被認定毫無悔意,通常會直接將案件送至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我想會來這邊提問的網友,應該沒人會那麼白目,法律已給了自新的機會又白白的糟踏掉。所以,這部分限於時間關係,就不再詳述。 至於網友常問到的緩起訴處分該遵守的事項、繳納的金額…等問題,均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將案件移至地檢署執行科執行。此時,地檢執行科應會發通知,通知被告應於何期限內或何期日做何事,切須遵守,否則是會被撤銷緩起訴的。而若對執行事項有不明白之處,通知單上應有承辦股別及電話分機,可打電話去詢問即可,不一定須本人親自到場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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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00:32: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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