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你有權保持緘默.....這句話,打哪兒來的!
2005-01-20 22:27:07 UTC
我想問問看:
你有權保持緘默,你的一切言論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到底是從哪來的!
又為什麼那麼讓人印象深刻!
五 答案:
UN
2005-01-20 22:55:45 UTC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三日,美國亞利桑那州鳳鳳城一名銀行職員失竊八美元,警方將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列為嫌犯並拘捕他。當時米蘭達在警察盤問時並未請律師也未獲指派律師。所以在盤問時,他很快就承認偷竊罪,還自動供出先前曾綁架並強暴一名女子。根據供詞,法官判米蘭達入獄服刑二十年,之後米蘭達的律師提出上訴,但為亞利桑那州高等法院駁回,最後只好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三日,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s Arizona)一案作出裁決,推翻亞利桑那州法院的判決,並重審米蘭達案件。重審時,米蘭達的供詞不可呈堂,等於重申憲法修正案早已作出的規定。由於其他罪證仍然成立,米蘭達仍被判監。他於一九七二年保釋出獄,卻在一場打鬥中被殺。有諷刺意味的是,嫌疑殺米蘭達的人根據「米蘭達權利」保持緘默,法庭因無其他有力證據,最終將其開釋。因哈洛柏林樂 (Harold Berliner)當時寫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口述內容: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now and during any future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you free of charge if you wish.「你有權保持緘默。你的一切言論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諮詢律師的意見,在問話時,可要求律師在場。如果你無足夠資力聘請律師,在偵訊前,法庭將會指定一名律師給你,並代表你回答任何問題。」這個美國所有的警察或執法人員在逮捕嫌犯時都得宣讀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便透過電影、電視等媒體的傳播,幾乎所有人都耳熟能詳。補充: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為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所修正)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  得選任辯護人。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國榮
2005-01-22 21:00:54 UTC
Miranda case是正解

有讀過刑訴的印象應該都很深刻
Victor
2005-01-22 18:17:36 UTC
不小心摁錯了吧....
abel
2005-01-21 12:14:44 UTC
候選人001說是看香港片出來的...居然還有人投它...\真是夠了
2005-01-20 22:53:52 UTC
我記得這ㄧ句話是看港片出來的!!

只要港片中出現警察抓小偷的這一個部分

通常這ㄧ句話就會接連著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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